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用户 ( 包括单位和个人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 一 ) 正确使用城市燃气及燃气设施、器具 ;
( 二 ) 变更户名、地址的,应当到城市供应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:
( 三 ) 协助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检查、维护、抢修城市燃气设施。
第十五条城市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,禁止下列行为 :
( 一 ) 擅自改变城市燃气使用的性质将城市燃气用于经营性行为 :
( 二 ) 擅自拆除、改装、迁移、安装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;
( 三 ) 私接城市燃气管道或者盗用城市燃气 ;
( 四 ) 擅自转供城市燃气 ;
( 五 ) 将城市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;
( 六) 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:
( 七 ) 在卧室内安装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:
( 八 ) 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;
( 九 ) 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、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:
( 十 ) 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、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屋内堆物、堆料、住人及使用明火 ;
( 十一 ) 加热或者摔、砸、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,倾倒瓶内残油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;
( 十二 ) 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灌装业务。
五要:
(1)胶管与炉端和阀门端要拧紧;
(2)点火用气时要有人看管;
(3)人走要熄火;
(4)发现漏气或异常要迅速关闭阀门打开门窗通风换气;
(5)休息前要检查供气阀门和灶前开关是否关严。
五不准:
(1)不准在闻到有燃气气味时点火或开灯;
(2)不准开火睡觉;
(3)不准小孩玩火;
(4)不准先开气后点火;
(5)不准私自安装、改装炉灶、热水器、加大火嘴或增加火头。 |